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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3833金沙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判决

发表时间:2020-03-05

       近日3833金沙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苏州中院”)的《民事判决书》((2018)苏 05 民初 1000 号),就原告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、南京新联电能云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联公司”)与被告3833金沙股份有限公司、江苏3833金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3833金沙”)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。
       新联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3833金沙侵犯其发明专利(《一体化小型智能电力采集模块》,专利号为:ZL2015104698657)。3833金沙不同意新联的诉讼请求,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同,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。
       庭审中,3833金沙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十六处不同,最终苏州中院采纳了3833金沙的答辩,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,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,判决:驳回新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用1000元,由两新联公司共同承担。
       注:3833金沙委托诉讼代理人:朱律师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
       后附法院部分判决书
特此公告


3833金沙股份有限公司
2020年3月4日

 

法院部分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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